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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移动互
2020-09-28 返回列表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的认定、评价和管理等工作,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推动我省移动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对《湖南省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湘经信软件〔2014〕532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此页无正文)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3月29日

湖南省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的认定、评价和管理等工作,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推动我省移动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产业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是指移动互联网产业领域创新能力较强、社会影响力突出、具有良好发展潜力和示范引领作用,通过省认定的移动互联网企业。
第三条  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是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认定、评价、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省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每年认定1次。
第六条 申请省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湖南境内;
2、主营业务属于移动互联网产业范畴(见附件1),企业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且至少有一项维持在有效状态;
3、移动互联网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原则上大于30%;移动互联网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比重要求可放宽至15%;
4、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除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一年度移动互联网业务收入总额超过(含)1亿元人民币;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增幅超过30%的移动互联网企业;
(三)在《关于进一步鼓励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8〕55号)确定的重点领域内业绩位居前茅、有影响力的企业。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单位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认定申请书(见附件2);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企业经营业务列表及企业简介;
(四)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验原件,交复印件)以及企业移动互联网业务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五)企业经营场所(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六)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业务许可证、著作权证书等有利于评审单位了解情况的其他相关资料;
(七)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
(八)认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企业填好申请材料,并将书面材料送至注册地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将申报材料送省工信厅;
(三)省工信厅组织对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以总量控制原则择优确定企业认定名单,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7天;
(四)公示有异议的,按照相关程序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对通过审核的企业由省工信厅发文公布,并颁发《湖南省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牌匾。
 
第三章 评 价
第九条 经认定的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条 复核程序
(一)省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上年度复核材料报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复核材料包括:《湖南省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年度经营情况总结》、《湖南省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复核表》(见附件3)、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验原件,交复印件)、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等,胶装成册、一式二份。
(二)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省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后上报省工信厅。
(三)省工信厅对省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对省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给出复核结果。
第十一条  省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的复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2、企业全面停产1年以上;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省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年度复核材料。
 
第四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三条  省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发展重组、更名等重大调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工信厅。
第十四条  获认定的重点企业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三)在安全、质量、市场竞争行为、公司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四)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五)评价不合格;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五条  对已认定和评价合格的企业,依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当年申报通知要求,在湖南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湘经信软件〔2014〕5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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