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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印发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移送办法
2020-09-17 返回列表

省纪委监委、省优化办联合印发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移送暂行办法

日前,湖南省纪委监委、湖南省优化办联合印发《湖南省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暂行办法》,并要求各级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化营商环境机构,是指我省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牵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机构。本办法所称纪检监察机关,包括我省各级纪委监委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机构收到或者发现涉嫌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经初步调查了解,涉及党政机关或者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机构收到或者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必要时,可以报请上一级优化营商环境机构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第五条问题线索移送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移送问题线索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移送问题线索函;

(二)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三)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条优化营商环境机构应当建立问题线索移送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员,严肃工作纪律,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认真把关、及时移送。

第七条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移送的问题线索后,经研判,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问题线索移送部门。

第八条本办法由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商省优化办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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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监督举报方式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督促推动各级各部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的受理群众举报和反映问题方式公布如下,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中共湖南省纪委办公厅

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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